
控后锁定朱某并报警。案发后,朱某主动退赔全部犯罪所得。同安区检察院以朱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向同安区法院提起公诉,法院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: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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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5:18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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